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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照不成 影楼退费一半2008-08-04 12:04:10 来源: 网友荐稿 编辑:馨家 浏览:1204恩爱情侣与婚纱店签下拍摄服务合同并已全额付款,却不料感情突变选择分手,原定的拍摄合同怎么办,付出的款项能否收回?近日,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一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。 王某与邵某原系恋人,本已定好良辰吉日,准备择日完婚。2006年5月,二人共同至李某开设的某婚纱摄影店达成婚纱照拍摄合同,王某当即付清了拍摄款3000余元,后二人却因某些因素未能完成婚约。王某与婚纱店交涉未果后向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婚纱照拍摄合同并由李某返还拍摄款。 李某辩称,拍摄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切实履行。婚纱店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提供了部分礼品,并作了一定的准备工作。合同约定的拍摄日期是2006年10月,王某二人没有按期前来拍摄属于违约。原告在时隔近两年后才称拍照对象已发生改变,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,被告难以认同。 [法官点评] 其实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小案例。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,但该合同确实未获实际履行,又未获合法终止,仍处于履行不确定的状态。现订立该合同的特定目的已无法实现,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获支持。但原告对于该合同的解除存在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在双方并未对此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可考虑由原告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。(来源:江苏法制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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